预包装食物标签

根据香港法律《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其相关法规,预先包装食物的标签要求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说明:预先包装食物的标记和标签、奶类、奶粉及食物配料容器的标签以及相应的罚则。以下是香港对于预先包装食物标签的主要要求:

  1. 食物名称:预先包装食物必须清楚标明其食物名称或称号,且名称或称号不能含有虚假、误导或欺诈成分。如果任何品牌名称或商标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必须在名称或商标后面加上“牌子”(Brand)或“商标”(TM)的字样(根据情况而定),字体的可读性和高度不得低于3mm。在1996年之前已在香港使用的某种食物的习惯名称或传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直到主管机构发布禁止使用该名称的公告为止。对于可能误导消费者的食物名称,必须包括或附带说明食物的形态(如粉状或其他状态)以及经过的处理方法(如干燥、冷冻、浓缩、烟熏或其他方法)。

  2. 配料表:食物标签上必须列出食物的配料,可以使用“配料”(ingredients)、“成分组合”(composition)或类似的字样来表示。各种配料必须按照其在食物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从大到小依次列出(除非配料的体积不足5%)。以下两种情况除外:如果配料中含有添加剂,则必须标明其名称以及在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中的识别编号,该编号以“E”或“e”开头。例如,调味料和改性淀粉等可以用“天然”、“等同天然”、“人造”等词来描述。

  3. 日期说明:食物标签上必须标明“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或“此日期前食用”(use by)的日期说明。日期的标注要求如下:日期必须用阿拉伯数字或中英文表示,并可以按照任何顺序标明。但是,“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日期有以下例外情况:

  4. 特殊贮存方式:对于任何需要特殊贮存方法或遵循特殊指示的预先包装食物,必须在标签上清楚说明这些方法。标记或标签必须易于阅读。

  5. 制造商或包装商:食物标签必须明确列出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全名或商业名称,以及其注册或主要办事处的完整地址或详细信息。以下情况除外:

  6. 数量、重量或体积:标签上必须清楚地列出食物的净重量或净体积。在可行的范围内,净重量和净体积必须按照《度量衡条例》(香港法律第68章)或《十进制条例》(香港法律第214章)附表1中列出的国际单位制进行表示。

  7. 语言:一般预先包装食物的标记或标签必须使用中文、英文或中英文双语。特殊情况除外。如果预先包装食物的标记或标签使用中英文双语,则食物的名称和配料表必须以中英文列出。除此之外,只需使用中文或英文即可满足要求。除非主管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另有规定,如果预先包装食物是制造国家的特产或传统产品,并且通常不在其他国家生产,那么可以使用制造国家的语言进行标记和标签。

以上是香港对于预先包装食物标签的主要要求。详细的参考文献包括《香港食物法例-食物规例/指引》、《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食物及药物)》以及双语法例资料系统中的相关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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